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2025-10-21 16:13:45
近日,吉林省省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省项目推进中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9个省直部门,围绕国家支持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15个领域,梳理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水生态治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79个支持范围的政策依据、支持比例、申报条件等内容,编制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吉林省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工作专班总指挥要求,为精准对标国家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我省政府性重大项目谋划重点领域和方向,省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省项目推进中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9个省直部门,围绕国家支持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15个领域,梳理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水生态治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79个支持范围的政策依据、支持比例、申报条件等内容,编制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提供参考。《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同步在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实时更新。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5〕77号);
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
10.《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
1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5.《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18.《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农计财发〔2023〕6号)》;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在县域范围内,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通过“生产+加工+科技+绿色+品牌”,形成的现代要素集聚、联农带农紧密、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
5.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等资源保护单位;
6.支持公主岭国家级水稻制种大县、洮南国家级玉米制种大县“五化”建设,提高供种保障能力;
8.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的建设内容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分别为2400元、2200元。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为每亩300元、400元;
9.现代种业提升项目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90%、测试评价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80%、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10.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90%;
11.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数字农业。中央支持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
1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县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50%,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3.和美乡村建设方向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优先支持集聚提升类村庄开展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每个项目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1)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介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4.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依托当地农业农村资源,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实现乡村多元价值,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含纳入第四批创建名单)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1)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
(2)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
15.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动物防疫等;
16.现代种业提升、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数字畜牧业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
17.规模化养殖经营主体用于满足现代设施畜牧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1.聚焦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选择主导产业,数量1~2个;园内全产业链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园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5.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纳入项目库,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
6.独立法人或专业合作社,具备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建设或租期剩余年限在10年以上。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
7.需同时满足品种条件(品种审定、性状指标、单产指标、脂肪含量、蛋白含量、推广面积)和企业条件(申报企业如不是品种第一选育单位,须与第一选育单位或品种权单位联合申报。申报企业须具备较强自主研发能力,重点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允许注册地不在我省的企业申报。);
12.现代种业提升方面:畜禽品种丰富和种业发达地区及企业;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方面:省级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和市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兽医实验室;数字畜牧业建设方面: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的县;
13.年出栏20万头以上的立体多层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存栏3000头以上的肉牛、存栏10000只以上的肉羊高效集约养殖场,存栏20万只以上的商品蛋鸡、年出栏100万只以上的商品肉鸡立体高效设施养殖场,以及平均存栏5000头(单个牧场存栏3000头以上)的奶牛智慧牧场等。
10.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每亩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补助300元,大豆单产提升工程400元;
12.设施畜牧业贷款贴息:单个养殖经营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3.以工代赈加力扩围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增收行动方案(发改办振兴〔2025〕524号);
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资金项目安排主要面向县域内的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等群体。且以上内容参照当年中央投资计划文件要求随时调整。
1.重点支持技术门槛较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用工量大的县域范围内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向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
2.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原则,要把吸纳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增收作为资金项目谋划安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全面落实“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内生动力;
4.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对县域内滞留或返乡的重点群体开展全覆盖摸底排查。县级发展改革或项目审批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的
5.要在可研报告中设置“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等章或节;
6.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用地、环评等审批程序,尽量合并办理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按职责协同加快前期要件办理进程,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尽快执行。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衔接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投资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投资建议要求。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超长期国债资金加力扩围支持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5〕106号);
2.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1.“两新”超长期国债支持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配电网改造升级,扩大配电网设备容量、改造线路设施,提升配电网承载能力;
2.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①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治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②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炭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③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天然气管网是指列入规划的长输管道,主要支持跨区域的输气管道,这要与城市燃气管道区分开;储气设施支持的是列入《加快推进全国储气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储气项目;
(2)城乡电网。主要包含: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②城市配电网;③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3)新能源项目。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需为列入国家规划的新能源基地的项目。我省符合申报条件的是松辽清洁能源基地的松原、白城、四平(双辽)3个地区,要求单体项目规模20万千瓦以上。
②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主要包括生物质供热、地热供暖等设施(含配套供热管线),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申报,也可以县(市)为单位打捆申报。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仅支持充电设施,不包括停车场、配套建筑、换电站。建议以市、县为单位打捆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中一定要明确快、慢充电桩的数量及规模。④独立新型储能;
发电、光热发电、核电及核能综合利用,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设施,氢能,地热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输配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构网型技术应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清洁取暖等;
(2)油气长输管网、石油储备相关设施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储罐设施建设等。
1.“两新”超长期国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地方项目以地级市(直辖市)为申报单元进行打捆申报;
2.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打捆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指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将打捆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3.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新能源项目、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等项目申报按委投资处通知要求为准。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
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综合性。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4)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5〕1035号)。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应由企业主导建设,重点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兴领域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行业,主要向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实训,并积极拓展社会培训功能。企业实训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支持利用现有培训场所、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场所改扩建。不支持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宿舍、食堂等辅助设施以及其他与实训无关的设施设备。
1.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3.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在该依托单位的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的工作时间;
2.从事基础研究的境内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但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和个人简历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并与依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与依托单位无聘用关系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部分项目类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并将函件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其他类型项目,但在聘(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通过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6.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受援单位不是依托单位,允许其通过受援自治区内可以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7.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申请人和境外合作者(指国际或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外方合作者)两种身份申请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或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或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境外合作者,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境内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除外)。境内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境外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或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或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8.为避免重复资助,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限制申请。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撰写,按照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依托单位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项目申请人通过依托单位将项目提交基金管理机构评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各推荐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公办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
纳入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公办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国家项目储备库,建设条件成熟后申请投资。
纳入公办养老院、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国家项目储备库,建设条件成熟后申请投资。
1.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20〕83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
4.《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
6.《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
9.《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10.《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10.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11.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12.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13.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
14.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15.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16.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17.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研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18.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1.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2.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4.依据国家级专项规划及行业标准,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保障前期工作质量),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备案;
5.依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全国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部署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
6.依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建设等项目;
7.《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部署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
8.依据“三北”“双重”工程相关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和建设范围整体组织申报项目,新启动“三北”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包含规划的全部任务量,禁止按建设期拆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和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编写,对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合理性进行评价,避免出现工程引水、修路(作业便道除外)等非生态治理基建工程,“三北”工程重点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审查前必须完成上图比对;
9.《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全国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部署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建设等项目;
10.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设立的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武夷山、海南热带雨林5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等;
11.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部署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主要支持自然保护地外保护管理设施,涉及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设施,统筹纳入到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中。候鸟迁飞通道涉及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等关键栖息地,有栖息地修复任务的,原则上通过自然保护地项目予以支持。相关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
16.不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未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9.资金拼盘闭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1.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
6.依据“三北”“双重”工程相关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和建设范围整体组织申报项目,新启动“三北”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包含规划的全部任务量,禁止按建设期拆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和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编写,对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合理性进行评价,避免出现工程引水、修路(作业便道除外)等非生态治理基建工程,“三北”工程重点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审查前必须完成上图比对;
7.《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全国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部署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建设等项目;
8.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设立的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武夷山、海南热带雨林5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等;
9.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部署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主要支持自然保护地外保护管理设施,涉及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设施,统筹纳入到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中。候鸟迁飞通道涉及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等关键栖息地,有栖息地修复任务的,原则上通过自然保护地项目予以支持。相关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
10.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11.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25〕358号)。
1.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绿化、照明、供电、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便民、文化体育、无障碍、适老化、停车、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
2.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1.各相关城市(含县城)2000年底以前建成纳入国家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新建项目应研究论证充分,已完成初设批复,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年内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开工的项目(2025年申报要求,以后年度进行顺延),且项目尚未完工。对已办理完成用地(用海)、环评、用能等各项前期手续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25〕358号)。
1.居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绿化、照明、供电、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便民、文化体育、无障碍、适老化、停车、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
2.居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3.对于产权归政府所属的住房,可适当支持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等楼本体建设内容;
1.各相关城市(含县城)2024年以前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收尾项目;各相关城市(含县城)经专业机构鉴定的国有土地上C级、D级危旧住房
(含C级、D级预制板危房)改造项目,其中优先支持D级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首都核心区内的平房院落保护修缮;
2.新建项目应研究论证充分,已完成初设批复,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年内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开工的项目 (2025年申报要求,以后年度进行顺延),且项目尚未完工。对已办理完成用地(用海)、环评、用能等各项前期手续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25〕358号)。
1.城中村范围内相关住房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绿化、照明、供电、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便民、文化体育、无障碍、适老化、停车、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
2.城中村范围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3.对于产权归政府所属的住房,可适当支持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楼本体建设内容;
1.支持城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其中重点支持主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对象
2.新建项目应研究论证充分,已完成初设批复,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年内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开工的项目(2025年申报要求,以后年度进行顺延),且项目尚未完工。对已办理完成用地(用海)、环评、用能等各项前期手续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25〕358号)
2.新建项目应研究论证充分,已完成初设批复,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年内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开工的项目(2025年申报要求,以后年度进行顺延),且项目尚未完工。对已办理完成用地(用海)、环评、用能等各项前期手续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25〕358号)。
老旧街区(厂区)改造配套道路、绿化、照明、供电、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文化体育、停车、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
1.重点支持城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推进老旧街区和老旧厂区等公益性设施改造,
适当兼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认定的老工业城市等其他城市的示范性、标志性项目;
2.新建项目应研究论证充分,已完成初设批复,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年内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开工的项目(2025年申报要求,以后年度进行顺延),且项目尚未完工。对已办理完成用地(用海)、环评、用能等各项前期手续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4〕790号)。
1.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
2.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3.在瓶装液化气用户范围内进行改造,加装燃气管道及设施(即“瓶改管”项目),但不包括新建市政、非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和设施项目。
1.申报项目纳入本地区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2.围绕投融资模式、建设改造方式、运营维护体制、价费机制等,制定“软建设”政策,充分说明该项目在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体制机制创新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3.新建项目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能在2025年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除已安排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在建项目原则上主体工程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开工、投资完成额未超过80%。(2025年申报要求)
1.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其中,包含污水管网及设施的综合类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全部纳入支持范围,可不再扣除污水相关内容及投资。但是,单纯污水管网项目,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2.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3.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4.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1.申报项目纳入本地区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2.围绕投融资模式、建设改造方式、运营维护体制、价费机制等,制定“软建设”政策,充分说明该项目在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体制机制创新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3.新建项目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能在2025年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除已安排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在建项目原则上主体工程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开工、投资完成额未超过80%。(2025年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4〕790号)。
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1.申报项目纳入本地区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2.围绕投融资模式、建设改造方式、运营维护体制、价费机制等,制定“软建设”政策,充分说明该项目在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体制机制创新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3.新建项目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能在2025年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除已安排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在建项目原
则上主体工程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开工、投资完成额未超过80%。(2025年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灾后应急恢复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24〕1724号)。
1.本专项主要支持启动四级及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灾后应急恢复;
2.本专项投资主要用于灾区受损供水、排水、道路、桥梁、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急恢复建设。
1.支持国家启动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灾后应急恢复重建;
3.中央预算内资金当年支付率能够达到70%、年度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
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库内项目。其中高速公路范围内吉林省延边州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其他地区享受中部地区政策。普通国道范围内延边州非陆地边境县市享受西部政策,我省G331享受沿边国道政策。
3.普通国道一级公路:中部地区1400万元/公里,西部地区1600万元/公里,陆地边境县及沿边国道1800万元/公里。
其中,建安费超过3000万元/公里,每增加400万元/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
4.普通国道二级公路:中部地区850万元/公里,西部地区900万元/公里,陆地边境县及沿边国道950万元/公里。其中,建安费超过1000万元/公里,每增加120万元/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2.江河防洪治理(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等;
1.申请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需鉴定为三类坝(闸);其他项目需纳入水利领域国家专项规划;
2.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4.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2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1.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以上按照项目投资的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2.江河防洪治理(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按照项目投资的70%予以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转型发展(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振兴〔2024〕420号)。
1.避险搬迁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围以外的安全隐患区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
2.矿区综合整治和复垦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因资源开采引发的生态破坏、环境受损等问题的修复、整治和复垦利用,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控设施建设;
3.接续替代产业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吸纳居民就业、承接和促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产业园区、
集聚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以及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土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
5.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内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当地产业园区的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生产配套设施,以及道路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6.生态文化旅游项目。支持当地依托自然资源,少数民族、民俗、遗址遗迹等历史人文资源,推进能够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的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交通、供水、排污、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景区安全、景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7.特色种养项目。支持当地按照规模化、绿色化、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引导龙
头企业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绿色产业,主要包括当地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延伸农牧产业链条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8.代木能源项目。支持当地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经济适用、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中小型能源项目,解决当地居民的炊事、取暖等生活用能问题。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热电联产、煤矿、天然气等大型能源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9.公共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以及现代产业研究院、企业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10.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建设各类检验检测认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校企共建实验实训平台,以及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产业园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1.避险搬迁项目、矿区综合整治和复垦利用项目、接续替代产业平台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4类项目需满足已列入评审通过的采煤沉陷区、独立工矿区相关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已达到初设深度,未获得过且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
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生态文化旅游项目、特色种养项目、代木能源项目4类项目,属地为《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确定的范围,项目前期已达到初设深度,未获得过且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公共创新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2类项目,属地在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内,项目前期已达到初设深度,未获得过且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避险搬迁项目、矿区综合整治和复垦利用项目、接续替代产业平台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4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生态文化旅游项目、特色种养项目、代木能源项目、公共创新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6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1.《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2.《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1.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应急保障中心项目;
2.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3.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投融资咨询专项甲级资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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