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要赔 “造假”必罚!江门公布10个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2025-08-16 19:28:43
今年8月15日是我国第三个全国生态日。15日上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2025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江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10个案例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动车排气检测造假、柔性执法等方面,全部案件详情在“江门生态环境”公众号公布。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案例的公布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借此机会对各经营主体开展一次针对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引导各经营主体自觉守法,共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诚信守法社会氛围。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周芷欣介绍,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鹤山市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治理设施设置有异常。经调查,该企业在2024年2月29日利用私设管道将酸洗车间回用水池的水排入生产废水治理设施附近的生活污水观察井内,并外排向厂外市政管道。根据该企业的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该公司切口、打磨工序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该公司明显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最终,企业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委托鹤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实施补植复绿替代修复工程,在鹤山市沙坪街道竹树坡碧道种植48棵落羽杉,已于2025年3月完成种植。
周芷欣解释,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要求,任何企图规避监管、偷排污染物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同时,本案“替代修复”模式的运用,既实现了生态损害的弥补,又将赔偿资金转化为可见的生态效益,极大程度上让公众直观感受到环境治理成果。
据介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江门市先后印发施行《江门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江门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细则》《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意见》,明确市、县两级及各职能部门分工,规定案件调查、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及垫付资金处理等内容,创新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一案双查”、一次性指定调查部门、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衔接等多项制度,实现办案“高效率”与“好效果”的双赢。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相互协作,截至2025年8月15日,江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数53宗。其中,52宗案件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或提起赔偿诉讼,涉案赔偿义务人实际赔付或由司法机关判赔的损害赔偿金额3045.85万元,或以实质履行的方式清运处置受污染土壤及固体废物共计5.81万吨;成功实施替代修复和林业、野生动物以及渔业资源等多领域赔偿案例实践,建成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江门模式”实践成效显著。
2024年12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对江门市蓬江区某机动车检测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对两台车辆OBD检查过程中,使用OBD检测仪之外的其他黑色方形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检查还发现在两辆燃柴油车辆可以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情况下,检测站以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周芷欣表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挖掘线索,对违法企业严肃查处,有力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主任何相强介绍,目前江门市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117家,年检测汽车超60万辆次、摩托车超30万辆次。为严格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江门市统筹组织各县(市、区)分局对全市117家检验机构、19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深入挖掘违法行为线索;构建“线上巡查+智能分析+精准执法”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天地车人”一体化监管平台,强化大数据分析,精准锁定可疑检验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机构30多家;通过“大数据+线家涉嫌犯罪的可疑检验机构,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江门市将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聚焦检验和维修环节,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维修等行为,全面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质效。
2025年4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对江海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西侧门口旁贮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制品、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废标签纸等),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事实。经核实,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序号14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在五日内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存放上述工业固体废物。经复查,该企业已完成整改且未对环境造成危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指导教育。
周芷欣介绍,今年上半年,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45宗案件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的前提下,摒弃“以罚代管”的监管方式,以积极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使企业认识到问题,使投诉者得到满意的答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